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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保密登記

當面臨生命受威脅情況時, 加州選舉法第 2166, 2166.5, 2166.7 和 2166.8 節規定了保密的選民登記。請直接致電 714-567-7563 聯絡我們的保密選民登記專員尋求協助。加州法律規定的該計劃的詳細資訊如下:

2166. 依高等法院的命令進行保密登記。

(a) 向縣選舉官員提交新的登記或重新登記宣誓書的任何人均可獲得宣誓書中出現的與其居住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相關的資訊,或由此編製的任何列表,名冊或索引,根據高等法院的命令宣佈保密,
該命令是在有充分理由證明選民或選民家庭成員存在威脅生命的情況下發出的,並將縣選舉官員列為當事方。

(b) 任何根據 (a) 副節獲得保密的人應:

(1) 提供有效的郵寄地址,並在隨後的所有選舉中被視為郵寄投票的選民,或直到法院或選民以書面形式另行通知縣選舉官員為止。請求以郵寄方式終止投票的選民即同意將其居住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列入選民名冊。

(2) 選舉官員在製作任何名單、名冊或索引時應排除具有保密選民身分的選民。

(3) 在搬到新縣後 60 天內,根據 (a) 副節獲得新縣高等法院的命令。新縣的選舉官員在收到保密選民搬入該縣的通知後,應執行以下所有操作:

A. 聯絡保密選民並提供有關在新縣申請保密選民身分的資訊。

B. 自通知之日起 60 天內尊重前縣的保密選民身分。

C. 根據 (b) 副節第 (2) 小段,在 60 天內將保密選民排除在任何名單、名冊或索引中。

D. 如果新選民在 60 天內未向新縣提供法院命令,則取消保密選民身分。

(c) 不得因揭露本節主題的資訊而對任何政府實體或其官員或員工提起過失訴訟,除非有嚴重過失或故意行為。

2166.5. 保密登記

(a) 向縣選舉官員提交新的註冊或重新註冊宣誓書的任何人都可以聲明宣誓書上出現的與其居住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相關的資訊,
或由此編製的任何列表、名冊或索引,並聲明根據《政府法典》第1 篇第7 卷第3.1 章(從第6205節開始)出示證明該人是家庭暴力、
性侵犯和跟踪受害者地址保密計劃的參與者,即可保密根據該部門第3.2 章(從第6215 節開始),在針對生殖保健服務提供者、僱員、
志願者和患者以及因在公共實體工作而面臨威脅或暴力的其他個人的保密計劃中。

(b) 依副節 (a) 獲准保密的人士應:

(1) 提供有效的郵寄地址,並在縣內外的所有後續選舉和所有後續重新登記中被視為郵寄投票,直到州務卿或選民以書面形式另行通知縣選舉官員。因此,請求透過郵寄終止投票身分的選民同意將其居住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列入選民名冊。

(2) 選舉官員在製作任何名單、名冊或索引時應排除具有保密選民身分的選民。

(c) 不得因揭露本節所述資訊而對任何政府實體或其官員或員工提起過失訴訟,除非有嚴重過失或故意行為。

(d) (a) 和 (b) 副節不適用於在縣選舉官員收到地址保密計劃經理      關於計劃參與者的認證撤銷、無效、到期或終止的書面通知後    被授予保密的任何人。   

(經 2015 年 Stats.第 728 章第 36 節修訂。自2016 年 1 月 1 日生效。2016 年 9 月 26 日執行,當時州務卿頒發了依 Stats.2015,第 728 章 第 88 節規定的證明。 ​​​​​​)

第 2166.7 節 – 公共安全官員

(a) 若經縣監察委員會的授權,縣選舉官員應根據公共安全官員的申請,根據本節的條款和條件,對登記宣誓書上出現的該官員的居住位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位址保密。

(b) 公共安全官員的申請應包含一份聲明,該聲明在偽證處罰下簽署,說明該人是(f)副節中定義的公共安全官員,並且該官員或該官員的家庭成員存在危及生命的情況。申請應為公共記錄。 

(c)根據第(a)副節授予的保密性應在開始後兩年內終止,由縣選舉官員決定。該官員可以根據第(a)副節提交新的保密申請,新的請求可以再批准不超過兩年的期限。

(d) 任何根據 (a) 副節被授予保密選民身分的人應:

1) 提供有效的郵寄地址,並在所有後續選舉中被視為郵寄投票的選民,或直到州務卿或選民以書面形式另行通知縣選舉官員為止。請求以郵寄方式終止投票的選民即同意將其居住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列入選民名冊。

2) 選舉官員在製作任何名單、名冊或索引時,應排除具有保密選民身分的選民。

3) 在搬到新縣後 60 天內,如果新縣有的話,請根據 (a) 副節申請保密選民身份。新縣的選舉官員在接到遷入該縣的保密選民的通知後,應採取以下所有措施:

(A) 聯絡保密選民並提供有關新縣保密選民身分申請的資訊。

(B) 自通知之日起 60 天內尊重前縣的保密選民身分。

(C) 根據 (b) 副節的第 (2) 小段,在 60 天內將保密選民排除在任何名單、名冊或索引中。

(D) 如果新選民在 60  天內沒有根據本節在新縣獲得或  在新縣無法取得保密選民身份,則取消保密選民身份。

(e) 不得因揭露本節主題的資訊而對任何政府實體或其官員或員工提起過失訴訟,除非有嚴重過失或故意行為。

(f) "公共安全官員" 與《政府法典》第 7920.535 節第 (a)、(d)、(e)、(f) 或 (j) 副節中的定義相同。

(經2021 年 Stats. 第 615 章第 91 節 (AB 474) 修訂。依 Stats. 2021,第 615 章 第 463 節,自2013 年 1 月 1 日執行。 ​​​​​​)

第 2166.8 節 – 合格工作人員

(a) 縣選舉官員應根據合格工作人員的申請,根據本節的條款和條件對該工作人員在登記宣誓書上顯示的居住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保密。

(b)合格工作人員的申請書應載有一份聲明,該聲明應根據偽證罪的處罰簽署,說明該人是(f)副節所界定的合格工作人員,並且該合格工作人員或工作人員的家庭成員存在危及生命的情況。申請應為公共記錄。

(c) 根據 (a) 副節授予的保密性應在開始後兩年內終止,具體由縣選舉官員決定。該官員可以根據第 (a) 副節提交新的保密申請,並且新的請求可以再批准不超過兩年的期限。

(d) 下列規定適用於依 (a) 副節授予保密選民身分的人:

(1) 選舉官員在製作任何名單、名冊或索引時,應排除具有保密選民  身分的選民。

(2) 此人應在搬到新縣後 60 天內,根據 (a) 副節申請保密選民身分。新縣的選舉官員在收到保密選民搬入該縣的通知後,應執行以下所有操作:

(A) 聯絡保密選民並提供有關新縣保密選民身分申請的資訊。

(B) 自通知之日起 60 天內尊重前縣的保密選民身分。

(C) 根據第 (1) 小段,在 60 天內將保密選民排除在任何名單、名冊或索引中。

(D) 如果新選民在 60 天內沒有根據本節在新縣獲得或無法取得保密選民身份,則取消保密選民身份。

 (e) 不得因揭露本節主題的資訊而對任何政府實體或其官員或員工提起過失訴訟,除非顯示重大過失或故意。

(f) "合格工作人員" 係指受僱於州務卿或地方選舉辦公室或與其簽訂合約、從事選舉相關工作並與公眾互動或被公眾觀察到從事選舉相關工作的人員,但不包括不從事選舉相關工作的選區委員會成員。就本節而言,合格的工作人員不限於專門為州務卿或地方選舉辦公室執行直接選舉相關工作的人員。

(依據 Stats. 2022 第 554 章第 2 節新增。 (SB 1131) 2022 年 9 月 26 日生效。)